獨自一人在外工作了幾年,都沒好好陪伴家人

經過幾年的努力,終於存了一筆錢可以帶家人出去好網路訂飯店怎訂好的玩一下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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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上就可以下訂準備入住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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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

主要設施

  • 7 間禁煙客房
  • 頂樓天台
  • 花園
  • 電腦工作站
  • 自助洗衣
  • 腳踏車出租

鄰近景點

  • 淺草寺 (4.6 公里)
  • 東京國立博物館 (3.4 公里)
  • 上野公園 (3.6 公里)
  • 國立科學博物館 (3.6 公里)
  • 淺草神社 (4.7 公里)


商品訊息簡述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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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國內外親子旅遊







▲速食店薯條。(圖/《ETtoday》攝)

網搜小組/綜合報導

速食餐點選擇很多,其中配餐薯條獲得很多人的喜愛,時常讓人一根接著一根,把整包都吃光光。一位網友好奇上網詢問,既然決定去吃速食,就已經不是很健康,為什麼很多人還會要求點「去鹽薯條」呢?文章發出後,引發正反網友熱烈討論。

網友於批踢踢發文表示,「去鹽薯條根本超難吃,鹽巴才是薯條的精華,沒味道的馬鈴薯條,根本不好吃」,除了要吃現炸沒味道的馬鈴薯條外,詢問為什麼很多人,寧願等待也要吃去鹽薯條呢?

網友看完文章後,一派去鹽愛好者留言表示,「因為潮才去鹽啊」、「太鹹,去鹽也比較有馬鈴薯的味道」、「因為太鹹吃到很冒火,去鹽沾蕃茄醬剛好」、「重點是在現炸,麥當勞都有另外的小包鹽可以要,自己加」、「給小孩吃」、「去鹽超好吃,加上又現炸根本無敵!」。

少部分網友則留言支持原PO,「去鹽幹嘛不去吃生馬鈴薯」、「去麥當勞還點健康薯條? 偶爾放縱一下吧」、「我也不解,我都不去鹽」、「加鹽薯條才是王道」、「台灣服務業就是好凹啊,不客製一下怎麼行」、「薯條有鹽巴才好吃+1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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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別於律師、會計師等「執行業務所得者」有扣除成本支出再計算稅務的情況,一般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只能依法扣除新台幣12萬8千元的法定扣除額,大法官會議今天(8日)作出745號解釋,宣告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三類及第17條不符憲法平等原則,有違憲情況,要求主管機關2年內修正。

司法院8日公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5號解釋文,認為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及17條有規範不足的情況,造成民眾在稅務上有明顯的差別待遇,因此認為相關條文並沒有合乎租稅公平原則,認定條文有違憲情況。

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,條文爭點在於「所得稅法薪資所得的計算方式」,現行制度只容許「單一定額扣除」,這造成「薪資所得」跟「執行業務所得」的稅收結果,會有大幅落差,因此被認定是法律上的差別待遇。呂太郎說:『(原音)僅許薪資所得者,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而不准許薪資所得者以該年度之必要費用,超過法定扣除額時,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,於此範圍內,以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,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起2年內,依本解釋之意旨,檢討修正所得稅法。』

司法院解釋,如果有一位教授的年收入是新台幣120萬,但為了教材花了新台幣20萬,根據現行規定,這位教授新台幣120萬的年收入,必須一毛不減地被認定為「薪資所得」進行扣稅,且也只有新台幣12萬8千元的薪資所得扣除額度;不過,要是被認定為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就可以用新台幣100萬來計算稅收。

呂太郎進一步表示,大法官也認為限定新台幣12萬8千元的扣除額度,並沒有合乎平等原則,司法院認為就算是「薪資所得者」,只要能提出「必要費用」的證明,還是可以作為減稅的依據。呂太郎說:『(原音)一樣的薪資所得,那因為每個人情況不一樣,有的要支付較高的必要費用,有的並不需要,所以你用同樣的特別扣除額來計算,在同樣薪資所得者中也會產生不平?的狀況。』

司法院表示,為了貫徹租稅公平原則,財政部應該對稅務制度通盤檢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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